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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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广联先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时联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裂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嘉兴裂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时联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自2017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时联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嘉兴裂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兴裂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时联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1元,反诉费1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时联众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伟伟 人民陪审员 徐 强 人民陪审员 肖维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