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良芗兴旺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兴旺金百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货款72248.8元; 二、被告北京兴旺金百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718.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以14530.6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兴旺金百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静波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