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00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住***。

负责人:闫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琳,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洋,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1323827。

法定代表人:宋执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仁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解放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琳到庭参加诉讼,***、志仁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解放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105268.86元、利息4171.57元、本金罚息386.9元、利息罚息105.92元,共计109933.25(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支付律师费3298元;3、志仁房地产公司对第一、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位于济南市的房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11月11日,***与建行解放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476000元,用于购买位于济南市房屋。志仁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行解放路支行依约向指定账户打款,2019年6月,***开始逾期,已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抵押房产也未办妥抵押登记,志仁房地产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志仁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任何质证及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建行解放路支行的陈述及对证据审查,本院对基本事实认定如下:

2002年11月11日,建行解放路支行(借款人、抵押人、乙方)与***(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志仁房地产公司(保证人、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编号:),载明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476000元,用于购买济南市,期限20年,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9日,月利率为4.2‰,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逾期贷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本合同的抵押物是指甲方向乙方借款所购买的住房。甲方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甲乙双方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建行解放路支行提交的转存凭证、个人对账单、系统截图载明,建行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11月19日向***发放贷款476000元,实际执行年利率4.165‰,至2020年3月25日,***拖欠本金105268.86元,利息4171.57元,本金罚息386.9元,利息罚息105.92元。2020年3月至8月期间,***累计还款18761.79元,至2020年12月1日,***拖欠本金86507.07元,利息6589.71元,利息罚息331.38元,本金罚息667.67元。

本院认为,***、志仁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建行解放路支行与***、志仁房地产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行解放路支行按照约定为***发放贷款,***未按时足额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建行解放路支行提供的证据,***又继续还款18761.79元,应予扣除。扣除后,至2020年12月1日,***尚欠本金86507.07元,利息6589.71元,罚息999.05(331.38+667.67)元。故建行解放路支行要求***、志仁房地产公司偿还拖欠本金、利息、罚息,本院支持扣除还款后数额;建行解放路支行要求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二点一,符合法律规定,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建行解放路支行要求志仁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建行解放路支行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证据证明设立了房产抵押权,本院不予支持;

建行解放路支行要求律师费,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支付本金86507.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6589.71元,罚息999.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86507.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标准计算);

四、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志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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