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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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林海运通纸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中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新中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林海运通纸品有限公司货款527000元; 二、被告北京新中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林海运通纸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527000为本金,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北京林海运通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新中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倬 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竹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