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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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济南智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济南智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张锋 人民陪审员 贾亚南 二○二○ 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 理朱蕾 书记员杨曦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