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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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景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支付1993361.1元; 二、驳回原告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81011,由被告烟台景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