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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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 二、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350元。 如果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