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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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数锦明智能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常州华数锦明智能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7250元; 二、原告常州华数锦明智能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7月绩效工资2412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数锦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