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志强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志强思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39万元; 二、被告北京志强思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志强思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