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5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春林,总经理。

上诉人王大臣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大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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