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5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春林,总经理。 上诉人王大臣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大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