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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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09675.57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152.5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始,以89523.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2日始,按日利率0.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