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拾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聚有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一千五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七千二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五万六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