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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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聚有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一千五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付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七千二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锐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五万六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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