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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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78845.48元及利息(以9978845.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27119.3元及利息(以72711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款270000元。 四、驳回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37元、反诉费45320元,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79元(已交纳),由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678元(已交纳45320元,余款86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03882元,由北京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