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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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阿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乐清市乐星产电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被告***在4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阿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乐清市乐星产电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在1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47元、公告费760元,由原告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07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安阿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乐清市乐星产电成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