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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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财富资本(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涪诚惠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一千五百万元及利息(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财富资本(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前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被告财富资本(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涪诚惠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涪诚惠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财富资本(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33425元,由原告重庆涪诚惠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1625元(已交纳),由被告财富资本(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荆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禹海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