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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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恒旭纺艺品有限公司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 青岛明湖机床有限公司 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支行借款本金1449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为378081元,自2019年10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双方签订的《流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恒旭纺艺品有限公司、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岛明湖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8元,减半收取555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04元,由被告青岛创兴齿轮有限公司、青岛恒旭纺艺品有限公司、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明湖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岛明湖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