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潍坊维康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9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718.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7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869元。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860元、评估费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