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集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前海集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62699812.8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东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徐宇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