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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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居然之家金桥家居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南居然之家金桥家居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号:JN19-7XXXXX1)予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居然之家金桥家居运营有限公司先行赔付款353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居然之家金桥家居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保全费1076.5元,共计23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