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监督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二、责令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款汇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11×××57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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