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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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32.69元、利息12320.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对抵押车辆鲁L×××××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莱芜沃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对抵押车辆鲁L×××××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对剩余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保全费720元,由***、莱芜沃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