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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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德惠市昌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044.16元(3522.08元/月×2个月)、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760元、伤残赔偿金51292.4元(30172元/年×17年×10%),计79096.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拖车费400元; 三、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007.88元(54007.88元-10000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鉴定费4400元(3900元-1300元+1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计58307.88元。 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