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江阴市俊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止支付其开立的信用证××号项下59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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