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江阴市俊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止支付其开立的信用证××号项下59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