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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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魏东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27323.4元。给付办法:其中返还蓝达公司12912.07元,给付魏东林114411.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魏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4元,鉴定费4360元,合计4974元,由魏东林负担625元,保险公司负担4349元。魏东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保险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东林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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