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坤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归还本金本金403537.4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3541.72元,2019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的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坤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5.5元,保全费2777元,共计6812.5元,由被告***、成都坤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