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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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本息、逾期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共计49683.30元及以本金4357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该款已由农业银行垫付,农业银行同意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