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华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慈溪市长基电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临山宏远五金厂
上海诚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姚市临山宏远五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诚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736.30元;

二、被告余姚市临山宏远五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诚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68,736.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被告余姚市临山宏远五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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