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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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色池塘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昆明祥龙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金色池塘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款223835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元,被告昆明金色池塘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承担2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