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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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由平湖市奕天印刷有限公司、平湖市良升液压工具厂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83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桥支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