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98元,由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3198元,由***负担;鉴定费274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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