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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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98元,由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3198元,由***负担;鉴定费274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