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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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本金127588.5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26日,利息16205.85元、罚息19991.22元、复利5816.50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逾期本金12758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洁 人民陪审员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燕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