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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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49552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为8305.7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495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