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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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2010年1月1日至今的所有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包含但不限于股东主体名称变更会议记录、对公司高管、执行董事及公司留守人员报酬事项决议的全部会议记录)、2010年1月1日至今的全部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19年4月28日决议解散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进行清算及清算方案的会议记录、清算组成员及薪酬的会议记录和2012年1月1日起至今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该公司,供原告***、***、***、***、***、***、***、***、***查阅、复制,在上述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 二、被告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2012年1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置备于该公司,供原告***、***、***、***、***、***、***查阅,在上述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 三、上述材料限在被告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被告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域内或公司清算组办公室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市新辰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