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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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威海钰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威海立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荣成市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钰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30000元。 二、被告威海钰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荣成市星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威海钰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