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岭市泽国玲星纸箱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温岭市泽国玲星纸箱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台州市东海包装制作有限公司319495.2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19495.2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付)。 二、***、***和***对温岭市泽国玲星纸箱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温岭市泽国玲星纸箱厂(普通合伙)负担,由***、***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