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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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2170.57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