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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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凯琪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2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3546.55元。 三、赵建峰于2020年11月3日前内赔偿***62000元。 四、驳回***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5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鉴定费6660元,保全费920元),由***负担3772元、由大地保险负担3101元、由太平洋保险负担1642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4743元由大地保险、太平洋保险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大地保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3101元,太平洋保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