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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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隆县柳河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隆县柳河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659.47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兴隆县柳河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用40000元。 三、被告***对上列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85元,由***承担3358元,兴隆县柳河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承担6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