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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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龙地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924.33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车位费945元和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公摊水费34.5元、公摊电费912.45元,合计4733.3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924.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1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