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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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2894396.85元;

二、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截止到2019年8月1日为568325.91元,以2894396.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6元及公告费390元共计37086元(原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已交纳),由原告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66元(已交纳),由被告沈阳万涵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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