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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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艺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40115.4元给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7790.6元给被上诉人***、***、***; 四、一审被告北海艺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75581.2元给被上诉人***、***、***;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535.08元,司法鉴定费16605元,共计42140.08元,由上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负担15982.5元,上诉人***负担1775.83元,一审被告北海艺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551.67元,被上诉人***、***、***负担20830.08元。(***、***、***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2767.54元及司法鉴定费16605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59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7.54元,由本院退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968.59元,退回***6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