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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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618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由原告***负担777元,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负担6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