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卫辉市仿古街老三水暖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的产品;

二、被告卫辉市仿古街老三水暖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卫辉市仿古街老三水暖店(经营者:***)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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