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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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厦门劳动模范疗休养中心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KTV及足浴租赁合同书》,解除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厦门劳动模范疗休养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附属物及设备补偿费用325175元; 三、驳回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92元,由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787元,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厦门劳动模范疗休养中心负担3105元。评估费19511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755.5元,因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已向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故中华全国总工会厦门劳动模范疗休养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博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97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