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新苏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代持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万股关系有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5元,由铜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铜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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