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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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亲属唐浩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5481.86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亲属唐浩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因交通事故导致其亲属唐浩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8966.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6元,其中3161元由***、***、***负担;77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393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