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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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吉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吉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赊欠货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吉林省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双石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