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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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7370.92元; 二、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证违约金7979.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1928元,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