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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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 台山市川航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代付的赔偿款113340元及利息(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9日起计至以上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33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至以上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9.5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090.96元,由***、***、***、***、***、***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86元(已由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预交4359.16元),由***、***、***、***、***、***共同负担。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9.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