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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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45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99000元;2020年6月21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给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0元给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6.48元(已由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方海企业(恩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16.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41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